2006年1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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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下挂失妻存单 邮局支付应担责
通讯员 章惠春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三门县的林某存了32000元在某邮政局下属的邮政储蓄所,近日她去取钱时发现2年前她的前夫已经利用挂失手续将钱取了出来。近日,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。
  2001年2月11日,林某将32000元人民币存入被告某邮政局下属的邮政储蓄所。两年后,林的丈夫持户口簿先后到储蓄所办理密码挂失、存单挂失和取款手续。2005年6月,林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,发现存款已被前夫挂失取走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虽然原告当时的丈夫持户口簿对存单进行挂失,但根据《储蓄管理条例》及储蓄机构关于存取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,挂失申请手续可由他人代办,但支取存款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。被告下属的储蓄所违反规定支付存款,导致储户的存款被非储户领走,属严重的违约行为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因此法院判决储蓄机构支付存款人存款32000元及利息。